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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最高可处罚一万

发布日期:2016-11-10

   现实案例:根据群众举报,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百货超市商场进行执法检查,现场发现该商场已销售联旺干坛紫菜35袋,上述产品标注有“重 量:40克、制造商:A食品厂、商品条码:6923600700023”等字样,上述商品条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为“69236007”。经查明,上述商品 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属于B公司。该单位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商品条码。

    律师说法:《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方法》第二十一条第(二)项规 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;(二)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;(三)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 及相应的商品条码;(四)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。

    行政部门可依据《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方法》第二十三条“违反本办法第六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”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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